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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同时,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根据《意见》,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意见》提出,将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督促整改(2019年2月至3月)、清理整顿(2019年4月至2019年年底),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

《意见》要求,将低速电动车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重点,依据清理整顿的时间节点,分步骤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载客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载客的四轮和三轮电动车。制定在用车辆处置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通过置换、回购、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在用低速电动车。

针对当前各地低速电动车产能迅速扩张,《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市,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已立项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进行核查,确保批建内容一致;不允许以新能源汽车或零部件的名义核准备案项目后,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已核准建设或已投产的新能源汽车项目,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的,要停产整顿。

同时,将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质量水平,申请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或通过转型升级、并购重组等方式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向汽车零部件配套领域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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