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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公告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修正)第十条:“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 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 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 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许可条件: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 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申请条件: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2) 产品情况简介
(3) 《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 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 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 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 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产品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随时接受申请人在线申报产品。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直接通过网络邮件通知申请人;每一次受理期限为每月10日之前收到申请人上传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2、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上报材料的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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